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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孙忠律师永嘉县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有顾问单位经验
简历:徐孙忠律师,男,浙江永嘉人,现任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 曾获荣誉:温州市第八届“青年律师之星”,曾两次被评为温州市律师行业年度优秀党员,以及承办的案件,被评为年度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等。 主要业务方向:经济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担任企业及多家村(居)委会法律顾问。 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热心于公益事业,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加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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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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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住了会受到什么处罚?
您好,描述一下您的具体情况吧...
光脚开车属于违规行为吗
解析: 关于光脚驾驶汽车究竟是否违反法规,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 以下将对此问题加以详述: 首先,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禁止光脚驾车行驶,因此,在理论层面来说,纯属个人自由选择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其次,倘若驾驶员在检查过程中身着拖鞋,但在面对检查人员时,却巧妙地将拖鞋藏于车内或其他隐蔽之处,制造出赤足驾驶的假象,那么,交警部门此时便拥有权限对其实施处罚,此类做法显然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如果在光脚驾车的同时还涉及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现场的交警应根据事实和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追究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责任。 针对穿着拖鞋的处罚措施,通常包括: 1、依法扣取驾驶员驾驶证分数两分; 2、处以人民币五十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醉酒怎样处罚?
你好,具体情况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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