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诉讼仲裁律师回复
很多年前被侵犯怎么报案
解析: 三年前不幸遭遇他人强行占有又未及时报案,现如今是否仍有可能进行伸张正义? 然而事实上,由于时移世易,当时所遗留下来的证据已经难以寻觅,这无疑使得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責任面临着挑战。 我们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八条明文规定: 所有单位及个体在知晓或猜测到存在犯罪行为或嫌犯的情况下,均享有权利并具有义务前去主动报警或者报告;针对自己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的犯罪事件或嫌疑对象,被害者亦有绝对权利向公安机构、检察官办公室或是法院进行投诉或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被告人一直不出庭怎么处理
解析: 在被告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若被告由于合理原因无法到场(如原告突然去世或丧失了行为能力),法院有权暂停案件调查直至特殊情况解除; 其次,若被告并非因合理原因无法参加审理,法院将向其发送法庭传票,强制要求其参与案件的审理; 最后,如果被告在收到传票之后仍旧未出席案件审理,那么法院有权发出拘传令,并在实施拘传后若被告仍未能出席审理,则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一个案件同时即向法院起诉又申请仲裁违反什么规定
解析: 然而,若合同当事人约定了仲裁与诉讼的解决方式,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有效性呢?本文将提供详尽解答。 首先,让来追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其中规定: “当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时,此种协议视为无效。 但如果任何一方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特定期间内提出反对意见者,该协议的有效性将得以保留。 ”换言之,在实践操作上,若存在如上述情形,常会面临纠纷借助有权管辖的法院予以解决。 然而,也有特殊案例。 根据高院制定的《仲裁法解释》第七条中的“但书”规定,设约定明确指出仲裁与诉讼皆可行的争议条款,那么当产生纠纷,便应按照签订的管辖协议处理。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准则,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存疑,应尽早于仲裁首次审理前提出;否则,一方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接纳并另一方未予质疑,则可视作另一方已默许仲裁。 当仲裁条款被判定无效之后,协议所附带的诉讼条款是否仍旧生效呢?答案取决于条约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协议管辖原则。 据《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2012年版第53页)所述: “合约的部分条款有效和部分无效,往往涉及众多条目。 单条可能难以划分有效或无效,特别是两项背道而驰的争端解决机制。 因此,此类约定应被认为无效。 假如一方提出诉讼至约定法院,另一方未提反论,则可视作其对管辖协定的效力进行了纠正。 ”由此可见,即便仲裁条款无效,配套诉讼条款亦然。 然而,经当事人行为修正后的管辖协议却可能依然有效。 总的来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行为实际上是无效的。 关于争议的解决,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合同具体条款。 当双方在同一时间规定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同时约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时,仲裁协议被判定无效。 然而,若协议中存在有关诉讼的独立管辖协议,则应依此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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