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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玲律师萧山区 当前在线
优势: 高学历 | 丰富的专业经验
简历:张海玲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学专业,现于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执业。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秉承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尽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业务范畴:办理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各类诉讼业务及代写法律文书、合同起草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审查。 张海玲律师咨询电话:13588402377(微信) 更多 >
实名认证 执业认证
擅长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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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类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行政复议通过后多久可以开庭?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的...
之前谈了一个男朋友?
你好,具体情况展开说一下...
行政复议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解析: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更改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对于已经审核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若其中表现出明显不适当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情况,复议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更改; 其次,在审查过程中,虽然部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但经过复议机关深入调查取证后,证实事实的确切性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复议机关也有权对原有处理结果做出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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