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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程序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所得及使用享受。 然而,若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因素导致彻底消失,其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将随之消亡。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与自留田地、自留山皆归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居民户在土地分配中仅能获得且维持一处宅基地占据。 另外,若土地所有权人已经实际享有地役权或负担了地役权,那么当设定宅基地使用权时,这片土地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依然有权利继续享有或承担原有的地役权。 此外,在一宗土地之上若已经设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多项权利的情况下,如未得到用益物权人的许可,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创设新的地役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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