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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云龙区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会外语
简历:本人于2008年法学学士学位毕业,为专职执业律师,处理大量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劳动纠纷、劳务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债务追偿、合同审核及传统法律事务等)。有多年从事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主要处理公司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并帮助公司拟定购销合同、参与公司与其他企业及个人的合同签订事宜。特别是劳动案件(尤其是工伤案件)毕业后做法务时就主要处理这一块纠纷,因此对这一块算得上得心应手,(并不是说我对这一块无所不知)。 我无法做到把错的辩驳成对的,但如果你是对的,我会誓死捍卫你的权利,所以请您如实告知我案情,坦诚以对,请相信我能给您我的帮助。 送给您和我本人的话: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准则。 很荣幸您选择我为您服务,很高兴我能通过这些年所学到的帮助到您,感谢您对我的信任。 因本人平时工作较忙,可能没办法上网为您及时回复,如遇到紧急法律问题建议您直接来电咨询,电话:18068724136。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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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公司授权,可以印刷自己公司的商标吗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则进行贴牌生产乃是合法行为。 所谓“贴牌”,即是一家制造商依据另一家制造商的具体需求,为后者生产特定的产品以及产品零部件,又被称之为定制生产或获得授权后的贴牌生产。 贴牌制造具体而言,便是商家本身并不进行生产活动,而是委托其他制造商代为生产,然而品牌所有权仍归属于自身。 在此过程中,委托贴牌的商家主要负责产品的研发、设计以及市场拓展等工作。 采用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经销商可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制定最为适宜的销售策略,一旦发现策略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动或存在问题,便能迅速调整策略、制定应对措施; 此外,经销商还能自主掌控利润空间,避免因与制造商观点不合所引发的诸多困扰,从而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竞争中以最快的响应速度、最高效的运作模式来从容应对各种挑战。 对于制造商而言,通过此种模式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自身的资源,进而提升整体效益。 总的来说,这种合作方式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厂商互补,实现共赢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近似违法吗
解析: 商标近似性是否构成违法行为,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判断: 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授权允许,在同一种商品类别中使用与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亦或在相似商品类别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甚至相近的标识,极易引发公众混淆、误认,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 反之,倘若商标使用于不同种类且无关联性的商品之上,通常并不会涉及到侵权纠纷,除非是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 另外,尽管商标非法使用可能会遭受行政制裁,但未必会牵涉到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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