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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生效判决或裁决的案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当事人有意再诉需向法院咨询并申请重新审理;但人民法院批准撤销原判的裁定情形下,可免去此环节。此原则受到认可和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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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后,如有异议,可上诉。当事人对地方法院首次判决反对,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对地方法院首次裁决有异议,当事人可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满判决,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检申请抗诉。缺席判决指当事人未出席法庭,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缺席当事人仍享有上诉权,只要对判决不认可,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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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一审裁定不服后,二审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自主决定是否放弃或更换诉讼请求,被告可答辩承认或否认,符合条件时被告还可提起反诉。法院会综合考虑新诉求、反诉及第三方诉求,并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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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一审裁判后可提起上诉,期间可尝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形成调解书。若一方不愿调解,程序终止。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是法院全面审查案件后,依法作出的裁决文件,体现审判权权威性。调解书和判决书在适用条件、体现意志和格式内容上均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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