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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李XX、李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3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华俊,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晔,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X,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李XX、李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黄X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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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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