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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广州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X,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装修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承包方/乙方)与上诉人(发包方/甲方)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的《化妆品车间工程施工程合同》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村西XX(北8社),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XX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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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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