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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甘民二终字第16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委托代理人:王立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何X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甘肃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县XX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陇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功,XX公司委托代理人何XX、董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陇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军瑞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代理审判员   唐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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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      的:22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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