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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武XX、崔XX与杨X、崔XX、陶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X,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纳X、曾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XX,女,193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崔XX,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崔XX孙女,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XX,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陶XX,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上诉人杨XX、武XX、崔XX因与被上诉人杨X、崔XX、陶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遗漏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罗列不准。一审法院存在的以上程序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XX、武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退还杨XX、武XX;崔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退还崔XX。

审 判 长  杨章亮

代理审判员  王玉方

代理审判员  奚XX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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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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