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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与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梅XX,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男,198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X与被告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梅XX负担。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胡长聚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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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7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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