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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北京和平泛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航,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平泛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XX。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

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北京和平泛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泛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和平泛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涉案《施工组(烟台万达劳务分包)承包协议》中约定先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双方无协议管辖约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烟台万达门窗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在双方有协议管辖约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形下,本院也无管辖权。请法院依法移送为妥。

本院认为,涉案《施工组(烟台万达劳务分包)承包协议》虽有“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但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施工组(烟台万达劳务分包)承包协议》所涉工程为山东省烟台万达XX窗安装工程,工程性质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和平泛华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和平泛华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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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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