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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诉被告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XX,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住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周军(特别授权),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XX(特别授权),男,汉族,61岁,住大竹县,系原告姐夫。

被告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经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文学(特别授权),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XX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欧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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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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