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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与张XX、冯X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

委托代理人苏XX,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马骏,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FXX(冯XX),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美国籍。

原审被告黄XX。

上诉人冯X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冯XX于2013年6月9日报死亡。张XX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冯X、冯X和FXX(冯XX)。冯X与黄XX系夫妻关系。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4室房屋)产权人于2002年10月登记在张XX、冯X和黄XX名下,为共同共有。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3室房屋)中冯XX、张XX、冯X、黄XX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因张XX、冯X、黄XX、冯X、FXX(冯XX)对被继承人遗产分割继承意见分歧,故张XX诉至法院,要求确认303室房屋产权中属于被继承人冯XX的四分之一份额由张XX及冯X、冯X、FXX(冯XX)平均分割继承;304室房屋中冯X、黄XX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张XX占六分之一份额,冯XX的六分之一份额由张XX及冯X、冯X、FXX(冯XX)平均分割继承。

原审审理中,各方为支持各自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张XX:1、户籍证明,以证明被继承人冯XX于2013年6月9日报死亡,张XX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共生育冯X、冯X、FXX(冯XX)三个子女;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以证明304室房屋产权人于2002年10月登记在张XX、冯X和黄XX名下,为共同共有;3、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被继承人冯XX、张XX、冯X、黄XX各享有303室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4、冯X、黄XX的出入境记录,证明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段时间冯X和黄XX一直在美国生活,并未照顾被继承人。

冯X、黄XX:1、遗嘱公证申请表,证明遗嘱公证申请表中的“遗嘱内容”应当作为遗嘱的内容处理。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上面的内容均为被继承人本人所写,虽未标明年份,但并不影响其效力;2、证人秦XX、吴X证言,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曾提及立遗嘱,由冯X、黄XX继承其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主要由被告冯X、黄XX照顾;3、欧阳街道叶XX开具的证明、第一人民医院汤XX开具的证明和居委干部付XX开具的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由冯X和黄XX照顾。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冯X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并提供遗嘱公证申请表一份,张XX及冯X、FXX(冯XX)否认,对此,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冯X提供的“遗嘱”书写于遗嘱公证申请表遗嘱内容一栏,未写明具体遗产内容,亦未注明书写的年份,其形式要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另,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XX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继承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难以采纳。由于冯X与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可以多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至于数额由法院合理确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张XX、冯X、黄XX、冯X、FXX(冯XX)按份共有,其中张XX、冯X各占十六分之五份额,黄XX占四分之一份额,冯X占十六分之一份额,FXX(冯XX)占十六分之一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张XX、冯X各承担二分之一;二、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张XX、冯X、黄XX按份共有,其中张XX占六分之一份额,冯X占二分之一份额,黄XX占三分之一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冯X承担。三、冯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X、冯X、FXX(冯XX)房屋折价款各2万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冯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事实上存在自书遗嘱,应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写在公证申请表上。遗嘱内容一栏清楚载明,“兹有冯XX,共有两套房子303-304室,十几年来都是靠小儿子照顾,我想把属于我的全部房产给冯X继承。立嘱人冯XX。11月24日。”该申请表所载内容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且注明了月、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且遗嘱内容明确,虽未写年份,但不影响遗嘱效力。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关于遗嘱,自书遗嘱应有严格的形式,该遗嘱中未写年份,且遗嘱内容不明确,被继承人在写这份所谓的“遗嘱”时,冯X、黄XX在场,故该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冯X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张XX的观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黄XX答辩称:同意上诉人冯X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FXX(冯XX)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厘清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范围、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并认定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有效的遗嘱,依法定继承判决各继承人所取得的相应份额,于法有据。上诉人冯X对此不服,坚持认为被继承人冯XX在遗嘱公证申请表上的遗嘱内容有效,所涉财产应按遗嘱继承。然,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冯X虽要求依遗嘱内容继承,却未能对遗嘱的有效性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亦无法就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冯XX的真实意思表示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冯X要求推翻原审并按遗嘱继承遗产的主张难以采信。上诉人冯X二审期间未提供支撑其主张的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亦难以支持。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30元,由上诉人冯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刘X

审判长  岑华春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陆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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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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