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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诉汪X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1982年1月16日生,满族,农民。

被告汪X,男,1986年1月28日生,满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申怀富,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汪X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因与被告当庭和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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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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