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
原告王XX诉被告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更生、被告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由于婚后长期处于聚少离多状态,感情日趋淡薄,且由于被告无固定收入,生活来源均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子蔡XX由原告抚养;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离婚后,被告迁出浦东新区临沂XXXXX弄XXX号XXX室,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被告蔡X辩称:原、被告组建家庭不易,且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1990年4月6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名蔡X,后更名为蔡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经济等发生矛盾。2014年7、8月间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涉讼。
庭审中,被告虽要求与原告和好,但由于原、被告对离婚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公房租赁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在近几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结婚毕竟已20多年,且双方分居未满二年,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相互谦让、关心,并加强沟通,相信双方的夫妻感情会有所好转。现被告也要求与原告和好,并愿意努力寻找工作,减轻原告经济负担,维护好夫妻、家庭关系。故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蔡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XX
书记员 施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