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XX镇州屏环XX,组织机构代码739XXXX2637-X。
法定代表人方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XX,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XX,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市忠县忠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冉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冉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0元,由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付荣慧
审 判 员 牟 军
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
书 记 员 易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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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标 的:133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