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生于1948年10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505房。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XX,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 判 长 连XX
人民陪审员 冀XX
人民陪审员 沈XX
书 记 员 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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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