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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生于1948年10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505房。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XX,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 判 长  连XX

人民陪审员  冀XX

人民陪审员  沈XX

书 记 员  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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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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