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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X,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卢X,系被告弟弟。

原告李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XX适应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而登记结婚,双方于2002年6月2日生育儿子卢X,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知道彼此性格不合。被告好逸恶劳,经常不做事,成天在家打牌打麻将,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2012年,原告就开始与被告分居,两人分别住楼上楼下,没有任何夫妻共同生活,特别是自2014年10月起,原告就搬到娘家居住,与被告除了一纸婚姻外已经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至此已彻底破裂。为摆脱婚姻的痛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卢X由被告抚养。

被告卢XX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并不是原告诉称的好逸恶劳的人。希望原告看在儿子的份上也不要离婚。儿子以前读书很好,现在因为原、被告离婚这事成绩都变差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会有争吵。2002年6月2日,生育男孩卢X。2014年10月,因与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居住。2015年3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为据,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了儿子卢X。虽然双方在生活中有些争吵,但夫妻之间有些争吵是正常的。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就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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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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