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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XX,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

原告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忠、被告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生育两个子女。由于被告好逸恶劳,且脾气、性格不好,为家庭琐事经常与我争吵,我因此患上睡眠障碍,身体和精神每况愈下。被告不关心我,没有责任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刘XX由我抚养,儿子刘XX由被告抚养。

被告刘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去年是因为摔裂骨头和腰痛才少做事。我并没有天天打牌。我与原告有感情。原告走后,我天天记挂她。离婚也对小孩不好。

经审理查明:2003年过端午节前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8日在宜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女孩刘XX,2004年9月23日出生,男孩刘XX,2008年10月29日出生。婚后双方先是在芳溪共同生活,近几年移居宜丰县城。原告在宜丰XX及花店,被告则做泥工,也帮原告照理店铺。2014年9月17日,原告经诊断患睡眠障碍。近年来,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做事懒散,挣钱少,还打牌,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他异性有联系,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出现不和。10月27日,原告外出,次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外出后,被告发了许多短信、打了许多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仍未回家。审理中,刘XX出具书面意见,向原告保证今后多关心原告,多做家务,少喝酒不打牌等。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十年,生育了两个小孩,为家庭经济共同劳作,双方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在出现不和,系双方沟通不够等原因所致。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会改正缺点,多关心原告,本院认为,今后只要双方能相互关心体贴,改正影响夫妻感情的不良行为,多为家庭尽力,多为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冷XX

书记员  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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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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