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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购房款,房子被查封,怎么办?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终2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男,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XX,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2013年4月27日,案外人张XX与第三人李XX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案涉不动产出售给张XX,并于2017年2月10日,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2018年5月7日,当事人卢XX与张XX、李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张XX将案涉不动产以9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当事人卢XX,该协议合法有效。2020年12月1日,由于第三人李XX与其他人的债务问题,许昌市XX区法院查封了当事人卢XX购买的该处不动产,计划进行司法拍卖,将拍卖款项用于抵偿第三人李XX与其他人的债务。

   接受卢XX的委托后,承办人李律师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后,与执行法官进行初步沟通,要求暂缓该处房产的执行措施,停止司法拍卖。随后立即针对XX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递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但遗憾的是,XX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卢XX的执行异议申请。随后,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卢XX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向人民法院说明,卢XX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购买该处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卢XX的错,但一审法院以卢XX有过错为由判决卢XX败诉。

     针对一审的错误判决,在承办人的专业指导下,卢XX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卢XX没有过错,该处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卢XX,不是卖房人李XX,判决不得执行该处房屋,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3万多元由败诉方承担。

     在承办人李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经过异议、一审和二审,当事人卢XX最终胜诉,保住了供一家老小安身立命的房子。执行异议之诉是相对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做支撑,专业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卢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坐落在河南省许昌市XX(产权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2号)的房屋。
一审案件受理费各1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文慧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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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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