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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被告,但不一定承担付款责任

沭阳县人民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2民初1173号判决

案情,原告,王X

被告:宿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某某。

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XX

封某某租用沭阳XX成立宿迁某某公司做生意,丁XX租用沭阳百盟物流园商铺三楼做装修生意,丁XX于封某某约定,二楼柜子、门窗由丁XX负责购买安装,价款45000元,封某某转账给丁XX2500元,余款20000元,丁某让封某某转给王X某。丁XX联系王X某,从王X某那里购买柜子,安装在一楼、二楼、三楼,共37000元,由于封某某转给王X某20000元,尚欠17000元,王X联系丁某,丁某未付款。王X起诉宿迁某某公司、封某某,庭审时追加第三人丁XX。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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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17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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