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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唐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21)粤0115刑初502号

    审理程序:一审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壮族,住址:……。

    被告人:覃X,男,壮族,住址:……。

    被告人:唐XX,女,壮族,住址:……。

    辩护人:于XX、张睦兰,广东XX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罗X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覃X、唐XX处收购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获利,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赃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用于收取被害人周XX、严XX、杜XX、张XX、曹XX、刘XX、李XX*明等8人的被骗钱财共计人民币873100元。期间,被告人覃X、唐XX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售卖,将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罗XX获利,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赃款分别为人民币XXX元、XXX元,其中被告人覃X的账户用于收取被害人周XX、严XX、张XX、曹XX、刘XX、李XX*明等7人的被骗钱财共计人民币525100元,被告人唐XX的账户用于收取被害人周XX、严XX、杜XX、张XX等4人的被骗钱财共计人民币348000元。

    办案经过: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覃X被抓获归案;同月8日,被告人唐XX被抓获归案;同月9日,被告人罗XX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XX、覃X、唐XX的违法所得分别为17000元、2500元、2500元,案发后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20000元、5000元、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覃X、唐XX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且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罗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覃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唐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罗XX是初犯,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唐XX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覃X、唐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XX、覃X、唐XX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且退清赃款,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判处并扣押在案各被告人的手机、银行卡非本案作案工具,故不予判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罗XX、唐XX的辩护人所提意见于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罗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二、被告人覃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唐XX判处被告人唐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被告人罗XX退缴的违法所得17000元、覃X退缴的违法所得2500元、唐XX退缴的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缴余款罗XX3000元、覃X2500元、唐XX2500元分别列入第一至三项罚金刑的执行范围。

    审判日期: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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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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