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X注册的善心汇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五层,其下级网络有20层,19754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完成20次赠与,累计52万元,21次受助,累计845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的“善心种子”6331个,剩余善心种子9个,已支出善心币68980个,剩余善心币97个,已经支出善金币150个,剩余善金币450812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47200元,管理钱包剩余20066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依托善心汇网站的会员管理平台,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XX辩称,其当时不知道善心汇属于非法传销,部分账号系其借用他人身份证完成办理、并由本人实际控制、操作。宋XX发展的大部分直接下级会员系自己借用他人身份证或购买他人身份证注册,该部分人数应当从指控发展会员中扣减;管理钱包内的钱无法提取,应从宋XX盈利中扣除;宋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请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处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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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