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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许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X与许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9)沪01民终4672号
    发布日期2019-10-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4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徐X因与被上诉人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5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X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存在服装生意上的合作关系。上诉人徐X因生意经营不错,一直按照借款合同向被上诉人许X支付本金和利息,该本金和利息实质上是向被上诉人许X分配利润。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2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转账支付108万元,差额12万元是合同签订前被上诉人许X已经投资用于经营的款项。被上诉人许X为了有一个收益的保证,双方才签订借款合同。被上诉人许X一直称店铺亏损,上诉人徐X还一直在支付固定利息。嗣后上诉人徐X发现被上诉人许X将合作经营店铺的款项转走,故不同意归还剩余的50万元。上诉人徐X归还70万元之后,双方协商后还写了一份新的协议,该协议在被上诉人许X处,但其未提供。双方名义上是借贷关系,实质上是合作经营关系,上诉人徐X不应返还款项,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许X辩称: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本案是借贷纠纷。上诉人徐X当时欠被上诉人许X112,200元,因此加上转账108万元,借款共计120万元。如果按照上诉人意见双方是合作关系但采用借贷形式,那么实质上还是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许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徐X向许X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徐X支付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7日,以许X为出借方(甲方),徐X为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壹佰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日,许X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徐X账户881,800元;次日,许X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徐X账户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结合许X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加上徐X在本案中的相关陈述,足以印证本案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且徐X亦认可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故徐X理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许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判决:1、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X借款本金500,000元;2、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X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徐X负担;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徐X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为12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为2%。被上诉人也先后转账支付上诉人108万余元。上诉人主张剩余12万元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投资经营款,被上诉人则认为剩余12万元是上诉人的欠款。虽然上诉人认为双方名为借贷关系,实为合作经营关系,但上诉人并未就本案系争120万元是基于合作经营关系提供确凿证据。本院注意到,上诉人在一审中曾陈述收到120万元以后,其确实还款70万元,还有50万元没有归还,其也支付过利息,利息支付到2017年11月份。结合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出借款项及上诉人已经还款70万元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双方均确认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还款70万元,故上诉人应归还未清偿的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二审中,上诉人认为双方合作经营的店铺资金被被上诉人单方转出,故上诉人不同意归还剩余的5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之间如存在合作经营等其他经济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者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上诉人徐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沙茹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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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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