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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赔偿13.8万元

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年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城劳人仲案字 [202XXXX1184号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吴金慧,广东XX律师

被申请 人: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补偿引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申请人牛X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金慧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XX参加了仲裁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本委查明:

申请人于 2020年3月入职,职务是喷浆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x月xx日申请人工作期间受伤。2020年x月x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x月xx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从2020年4月x日至2020年10月x日,2021年10月xx日至2021年11月xx日。在调解过程中,本庭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权利。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 138000 元(壹拾叁万捌仟元整)。该款项于 2022 年x月xx日前以转帐形式一次性转到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

内(开户行:中xxx;账号:xxxxxxxxxxxx,开户名:xxx)。此款包括社保基金及被申请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费及其他所

有费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事到此终结,申请人今后不得为此事再提起任何仲裁和诉讼。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做好保险核销手续,所得的款项划入被申请人账户,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得再向被申请人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问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任何形式主张权利。

本调解书一式四份,经双方当事人签X(或盖章)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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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3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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