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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代理原告蒋**,成功为当事人办完离婚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寿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2)皖0422民初1349号

    原告: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

    ***********************

    原告蒋**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

    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其与李X离婚;

    2、判决婚生子李X*由其抚养,婚生女李X*由李X抚养,

    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李X于2010年在苏州工作时结识,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1年6月20日,双方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6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X*;2016年3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X*。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仓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

    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4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李X与蒋**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X*、婚生女李X*均由李X抚养,蒋**从2022年4月开始,于每月25日给付婚生子李X*、婚生女李X*抚养费各400元(合计800元),至婚生子女各自年满18周

    岁止(给付方式:蒋**汇款至方**在中国XX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三、蒋**另给付李X20000元(该款系蒋**的哥哥以买房为由向李X所借款),于双方在该调解协议签字之时一次

    付清(给付方式:蒋**汇款至方**在中国XX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X

    本作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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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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