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寿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2)皖0422民初1349号
原告: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
***********************
原告蒋**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
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其与李X离婚;
2、判决婚生子李X*由其抚养,婚生女李X*由李X抚养,
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李X于2010年在苏州工作时结识,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1年6月20日,双方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6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X*;2016年3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X*。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仓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
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4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李X与蒋**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X*、婚生女李X*均由李X抚养,蒋**从2022年4月开始,于每月25日给付婚生子李X*、婚生女李X*抚养费各400元(合计800元),至婚生子女各自年满18周
岁止(给付方式:蒋**汇款至方**在中国XX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三、蒋**另给付李X20000元(该款系蒋**的哥哥以买房为由向李X所借款),于双方在该调解协议签字之时一次
付清(给付方式:蒋**汇款至方**在中国XX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X
本作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马XX
其他离婚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