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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胜诉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赣71行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腊英,女,193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彭义青(系上诉人之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义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廖延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海平,江西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斌,江西潦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徐腊英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8)赣7101行初11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8年6月3日,原告彭圣林、徐腊英通过安义县政府网站向被告安义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仕桥彭家村小组2015年已拆除3O9栋房屋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及审核材料;2.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上车头村小组2007年拆迁安置的131块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及审核材料或131块宅基地的权属情况;3.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仕桥彭家村小组2015年拆迁186户初步评估结果及补偿情况;4.2015年仕桥彭家房屋分布图。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答复如下:1.县房管局在安义县龙津镇仕桥镇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既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2.彭圣林、徐腊英要求县房管局公开的4信息不属于县房管局的职责。被告向二原告送达了《答复书》。二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则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安义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15〕2号《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龙津镇仕桥镇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中,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均不是被告,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被告县房管局在查明事实以后,已经依程序对二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履行了告知义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彭圣林、徐腊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圣林、徐腊英负担。
上诉人徐腊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事实参与了2003、2007、2015年征地拆迁,(2015)洪行初字第136号行政裁定书中有载明,被上诉人的测量股科室参与了房屋拆迁测量,并制作了相关信息,以上三次征地拆迁初步评估结果及补偿情况都在被上诉人拆迁办办公室存档。(2018)赣7101行初1155号行政判决书第三页也显示,信息3不在县国土局,(2018)赣7101行初1157号行政判决书第三页显示信息1、2、3由拆迁指挥部和房管局作出过公开,但被上诉人房管局并未公开过以上信息。
信息4是上诉人儿子彭义青(即代理人)在拆迁指挥部总指挥彭开先县长办公室拍摄,此信息并未以公告形式向村民公开,在(2015)洪行初字第136号案中也得到认可,但彭义青拍摄的照片不清晰,被上诉人应依法提供清晰的2015年拆迁前的仕桥彭家房屋分布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四款、第十七条,《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第5、6、7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等法律法规,以上信息都在公开及主动公开范围。请求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被告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答复书》并判定公开以下信息:1.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仕桥彭家村小组2015年已拆除309栋房屋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及审核材料;2.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上车头村小组2007年拆迁安置的131块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及审核材料或131块宅基地的权属情况。3.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仕桥彭家村小组2015年拆迁186户初步评估结果及补偿情况。4.2015年仕桥彭家房屋分布图。
被上诉人安义县房地产管理局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二、答辩人在安义县龙津镇仕桥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既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从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龙津镇仕桥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5]2号)可以看出,安义县龙津镇仕桥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安义县人民政府,其中该文件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部门是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是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在对安义县龙津镇仕桥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答辩人并没有具体参与征收及实施。三、徐腊英、彭圣林要求答辩人公开的4个信息不属答辩人职责。根据安府发[2015]2号文,答辩人既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答辩人并没有具体参与安义县龙津镇仕桥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公开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仕桥彭家村小组2015年已拆除309栋房屋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及审核材料、龙津镇凤山村仕桥彭家186户初步评估结果及补偿情况、2015年仕桥彭家房屋分布图、龙津镇凤山村上车头村小组2007年拆迁安置131块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及审核材料或131块宅基地的权属情况信息不属答辩人的职责,且上述要求公开的信息也不在答辩人处,答辩人无权也无法公开。答辩人已经依程序作出了答复,履行了告知义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彭圣林已于2019年2月17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其他政府信息遵循“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依据《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龙津镇仕桥镇彭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5〕2号),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均不是被上诉人县房管局,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被上诉人县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程序合法,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徐腊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腊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爱武
审 判 员 石 斌
审 判 员 张庆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章鹏在
书 记 员 李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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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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