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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后,女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全力为孩子争取更高抚养费

大同县人民法院

    变更抚养费纠纷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晋0215民初322号

    原告:梁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现住址:XXXXX。

    法定代理人:梁X某,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利,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某,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现住址:XXXXX。

    原告梁X与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梁X某与被告201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1日生育原告梁X。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11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但现在感到此数额的抚养费远远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日常生活,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教育费12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从2021年5月1日开始执行,每届满半年给付一次。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再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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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大同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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