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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盗窃罪等数罪并罚怎么辩护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2223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捕前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富辰国际东区5号楼1单X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辩护人白XX其XX、雪X,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X,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捕前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沿河东路祥景X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X,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

川省乐山市井研县,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X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XX,男,2003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捕前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德胜镇东山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辩护人姜阳,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2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左X、严XX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白XX其XX、雪X、被告人左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严XX及其辩护人姜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李XX、左X明知上游犯罪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严XX等多人大量收购成套银行卡

曾X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XX、左X、严XX、曾X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左X、严XX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四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曾XX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左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曾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万元,其余2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严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李XX、左X违法所得110746.5元;依法追缴被告人严XX违法所得2900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被告人严XX违法所得32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XX处扣押的12万元中1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赵X;剩余2万元抵顶罚金,由扣押机关处理

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常林

审判员梁XX

审判员李X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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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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