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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指控15年,判3年3个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XX涉嫌3次贩卖含有γ-羟基丁酸的饮料(网上说的迷奸水就多指这种)53瓶,每瓶260毫升,γ-羟基丁酸系新型毒品,被告人李XX被指控贩卖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涉案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还请示要求由某市检察院管辖,后某市检察院指定该区管辖、起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家属委托了笔者代理本案。

[辩护意见]

笔者经阅卷后认为,随着第三代新型毒品的发展,一些新型毒品可以溶于液体中制成“饮料”销售,这其中的有效毒品成分极低,若不考虑纯度计算数量,可能存在严重的量刑失衡问题。经过研判后,辩护人从法律规定、最高院参考判例、广东省地方规定精神以及外市同类型案件判例等多角度论证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仅以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法定刑3-7年)来判决才正确。

[裁决文书]

(2021)粤1602刑初410号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XX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向多人贩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5000元。

[案件评析]

2021年5月底时,本案被告人李XX的家属从外市主动过来找到我,案子当时刚刚移送法院。原辩护律师向家属表示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量刑是十五年,没有办法降低量刑,家属这才找到笔者代理。笔者介入后,了解到涉案饮料中含有的γ-羟基丁酸纯度极低,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再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般在毒品案件中,除要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将纯度低于25%的毒品,折算为25%的纯度计算毒品数量外,对非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是不考虑毒品纯度,而是直接以查扣的数量计算。而涉案各被告人少则涉嫌出售几十瓶(每瓶260毫升)含有γ-羟基丁酸的饮料,多则一千多瓶,以这些饮料的重量直接折算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均属于刑法上的毒品数量大,应至少处15年有期徒刑。

但笔者认为,随着第三代新型毒品的发展,一些新型毒品可以溶于液体中制成“饮料”销售,这其中的有效毒品成分极低,若不考虑纯度计算数量,可能存在严重的量刑失衡问题。且过往笔者也接触过一些类似的案件,多处罚较轻。经过研判后,笔者作出判断,认为案件经过辩护很有机会说服法院改变检察院指控认定的“数量大”(法定刑15年或无期徒刑或死刑),而仅以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法定刑3-7年)来判决。

笔者正式代理案件后,搜集相关资料,撰写一套辩护意见在开庭之前递交给法庭参考,以期能在庭前获得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重视。案件开庭时,笔者看到其中一名审判员拿着笔者那份庭前辩护意见及附件详细查看,就感觉案件辩护成功就有不少机会了,最终案件也是如辩护人所判断,对我当事人仅认定了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向多人贩卖),处刑三年三个月。

[总结与建议]

辩护人应该根据案件事实,阅读案件材料后抽丝剥茧的对案情进行判断,明确是把辩护的重点放在程序或者实体上,以便更好的影响法官心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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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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