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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3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淑艳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邱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8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857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邱X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邱X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邱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邱X与某公司签订的两份《服务协议书》和两份《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于2018年7月29日解除;2.某公司退还邱X代理费用人民币12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某公司和邱X签订两份《服务协议书》和两份《项目标识使用协议》。邱X于协议签署当日向燊博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28,000元,即两份《服务协议书》第1.2条分别约定的30,000元及98,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邱X与某公司签订的两份《服务协议书》和两份《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于2018年7月29日解除;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邱X127,000元;三、驳回邱X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中,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认涉案合同解除以及燊博公司向邱XX返还127,000元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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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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