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强,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借款作为被上诉人购房首付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行为系规避国家信贷政策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目的均明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应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权衡案涉借款的利息给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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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