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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后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负主责,被告负次责,通过代理案件已减轻当事人在法定范围的赔偿数额。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上早班高峰期间,死者(宿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直行时,追尾被告驾驶在前行驶欲左转弯的超标电动车(借用,照明装置不合格)发生碰撞,死者与被告均受伤(被告伤情微伤),而死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死者饮酒驾驶机动车,前者左转时超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被告驾驶机动车道横过机动车道未推行,灯光部件不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对双方组织调解,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350909.0011元给死者家属,但因双方对责任比例及数额产生较大争议,而未调解成功。

    2022年2月死者妻子、父母作为原告起诉,计算出的赔偿款共计XXX.00元(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且要求被告承担前述款项的30%即385890.00元。

    2022年3月,任律师介入案件进行代理后,经充分与被告了解案情、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任律师的有效代理意见,查明判令被告承担总赔偿款项XXX.7元部分即8%的赔偿责任,向三原告共计支付83245.00元,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定范围内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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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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