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于X月份与原告相识并于同年底始双方同居生活至X月,自X年上半年起逐渐因矛盾关系不睦,关系彻底恶化。双方相处期间,曾发生较多的资金往来.之后分开,被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大笔金额。一审判决返还四十万。
办案经过:
被告经介绍找到本人。之后紧急加班查阅一审材料、准备证据、起草上诉状,以确保在上诉期内提交。庭中积极主张,庭后有效沟通。
判决结果:
撤销XX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返还三十万;驳回其他诉讼。
后续:之后另案向原告主张其他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