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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当事人出钱,诉讼不当得利后终调解返还

崇信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7日,被告石X以为原告张XX使用其营业执照办理门店补贴为由要求其支付资料费。随后,石X又以不同的虚设名目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截止2021年9月27日,张XX向石X共计转款144XXX元。

    本案中,张XX向石X转款共达144XXX元,石X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截止起诉时,被告仅向原告返还8200元,故张X有权要求石X按照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136XXX元。

    办案经过:

    当事人来律所面谈并委托,我对本案做出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双方对该案形成一致意见,在开庭与对方多次调解最终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案件结果:

    限被告XX于2022年5月20日返还原告136XXX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师提醒:

    1.转账前慎重考虑,切忌对于无由的各种事项应不予以支付,避免对方抓漏洞扯皮赖账。

    2.对方的陈述应区分看待,不理解的可以联系律师咨询处理,若多次转账无法确定证据,还要针对是否返还、款项认定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诉讼时效:打官司也有时间限制,债权人提起诉讼最好不要错过最佳时间,否则你将丧失胜诉权。

    4.不当得利支付部分可诉讼处理,对取得不当利益的对方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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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崇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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