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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04民初531号

    康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催促无果,遂依法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现金6000元:2.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表,拟证明2018年X月X日原告取现150000元,原告的资金变动情况: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3张,拟证明被告微信号是被告实名认证;4被告的微信封面及与被告的微信记录以及收藏被告微信聊天语音记录,拟证明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5.《公证书》,拟证明原、被告的微信聊天做了证据保全。原告举示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X月X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人民币现金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正,借款人:XX2018年X月X日”。

    原告就借款事宜与被告保持微信沟通、催收款项,并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向重庆市某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教人应当按照

    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举示的《借条》,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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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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