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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杀猪盘“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酌定不起诉获得释放。

恩施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9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大闹天宫”、“沙漠绿化”等邮票的持有人陈某某、庄XX、钟某某等人将其所持有的邮票在某某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藏品中心(以下简称吉商平台)上市托管,随后,霍XX负责运营的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吉商平台签订合同成为该平台的经纪会员单位负责“大闹天宫”及“沙漠绿化”两支邮票的推广。霍XX、朱XX等人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X)合作,让该公司员工负责拉拢客户在吉商平台大量入手“大闹天宫”及“沙漠绿化”两支邮票,并约定对利润及手续费按一定比例分配。XXX公司实际负责人李XX安排蔡XX、李X1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呱呱聊天室”中老师“福道”),让其公司员工将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李X2、成某等人拉进QQ群和视频直播间,采用透漏“内部消息”、发布虚假价格走势图等形式引诱被害人开户投资大闹天官”及“沙漠绿化”两支邮票,被害人高价位买进的邮票不断跌停,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案发后,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分别退赔李X2、成某人民币914976元、443962元。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由恩施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对其违法所得由恩施市公安局予以没收。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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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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