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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写字楼法律纠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2019年6月,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前三年租金按照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5元(含税价),月租金77,035.38元;后三年租金统一按照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675元(含税价),月租金为80,887.15元……付款方式:先付后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计231,106.14元,押金两个月即154,070.76元(不计利息),合计金额为385,176.9元。以后每三个月提前7天支付房租,每三个月的付款日为30号,不按时付款超过7天,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承租方租用该房屋时结构不得改变,特别承重墙不能敲掉,国家房屋结构禁令条款,不得违反,造成安全隐患,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办公用途不得改变。在租赁期满后且不续租,该房屋须按照房产证分割恢复原状后归还出租方,如改变结构,破坏该房屋结构的实际费用赔偿从押金中扣除,赔偿不足部分追究法律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内出租方与承租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赔偿6个月的房屋租金(含税价)作为违约金。2019年6月,被告向原告支付385,176.9元(含押金)。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

    2021年3月3日,被告公司负责人与原告电话联系,表示月底要搬走,原告表示“如果有人接手的,两个月押金要退还的,没人接手呢,租期没有到就没有退的(押金),房是空的。现在房子被敲通了,本来两个不敲通么好一点,原来一间一间,好处理一些,五间通起来的话没有哪个老板能租这个房子的,蛮难弄的。”被告表示多找几个中介挂出去,让中介帮忙出租。期间,原告反复强调了几次,现在房屋全部打通,比较难弄,有人愿意租么最好,否则最好继续租赁。

    2021年3月,被告发短息给原告表示已经搬走,房屋打扫干净,并询问原告什么时候方便过来交接一下,但系争房屋并未恢复原状并交房,也未办理办公地址迁出,原告故诉之法院要求其在3个月内完成地址迁出,支付2021年第2季度房屋占用使用费231106.14元(以地址实际迁出时间或复原完成时间孰远为准计算);并将案涉房屋进行复原,或支付原告复原费135,510元,并赔偿原告6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律师意见:

    徐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应诉。

    2019年6月,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2021年3月末,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搬离系争房屋,并逾期支付租金,也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搬离房屋后未对房屋进行复原,也未将注册地址迁出案涉房屋,属于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原告针对其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为:能用么用,不能用就挂(牌),并表达了五间打通后难整体出租,提前解约,房屋是空(置)等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在沟通中仅对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其他事项并未完全协商一致。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六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将押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法院予以确认,故还应由被告支付违约金为308,141.52元(已抵扣押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不续租,该房屋须按照房产证分割恢复原状后归还给出租方,而被告在搬离后仅发送短信通知对方,并未恢复原状且未与原告办理相关的交房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本案系争房屋恢复原状的争议,法院已明确系争房屋在未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已经交还给了原告,故原告可在自行恢复后就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

    一、原告与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XXX号五套房屋的租房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8,14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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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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