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XX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民初9611号
原告: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原告谢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1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8月6日为651863.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1)浙0381民初961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上海XX公司开设在XXX账号×××内的存款XXX.5元、开设在上海XX账号×××内的存款XXX.5元予以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书面答辩称:1.公司因疫情等原因自2020年4月份开始停工停产,现无支付能力,目前正在筹措拍卖等事宜;2.对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165000元、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6日的逾期利息651863.01元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被告上海XX公司因需向原告谢XX借款300万元,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期间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8日,双方经结算,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协议载明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此后,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谢XX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1650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8月6日为651863.01元,此后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从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35元,减半收取186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67.5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预缴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XX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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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0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