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1444号
申请人:关**,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琪,广东XX。
被申请人:李X*,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郑**,男,1960年8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通行证号H050XXXX0702。
被申请人:梁**,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人关**与被申请人李X*、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X*、郑**、梁**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578,317.80
元为限。申请人关**以XX公司提供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X*、郑**、梁**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578,317.8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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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1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