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个人债务

民间借贷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1444号

申请人:关**,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琪,广东XX。

被申请人:李X*,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郑**,男,1960年8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通行证号H050XXXX0702。

被申请人:梁**,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人关**与被申请人李X*、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X*、郑**、梁**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578,317.80

元为限。申请人关**以XX公司提供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X*、郑**、梁**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578,317.8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1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