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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为当事人执行到近700万元款项

    广东省XX市天河区XX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06执374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天河区XX和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2。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詹琪,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市XX公司,住所地XX市海珠区XX**号二楼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3L。

    法定代表人:陈XX(曾用名陈X)。

    被执行人: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栋1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5W。

    法定代表人:高X。

    被执行人:XX市XX公司,住所地XX市天河区XX***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27。

    法定代表人:王X。

    被执行人:王X,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XX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陈XX(曾用名陈X),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XX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萧**,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XX市越秀区。

    关于广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XX市XX公司、深圳XX公司、XX市XX公司、王X、陈XX、萧**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XXX.31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一并计算,先扣减XXX.81元,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6日以借款本金103XXXX4769元为计算基数,另从2016年9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XXX.31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XXX.31元为计算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共同赔付律师费6万元;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XX名下XX市白云区黄石路天云XX1302房(以下简称13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分别划拨被执行人萧**、陈XXXX行存款2060.93元、3452.92元;2020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XXXX行存2116.74元;合计划拨7630.59元;上述7630.59元在收取(2020)粤0106执11651号案【移送执行人:XX市天河区XX(金融庭),被执行人:XX市XX公司、深圳XX公司、XX市XX公司、王X、陈XX、萧**,移送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98960元】全案执行费1384元后余款6246.59元已转相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法拍卖1302房。2020年4月17日,竞买人崔X以XXX元最高价竞得该房,因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本院依法裁定不予退还该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400000元,上述400000元在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900元后余款394100元已发放申请人。

    本院依法重新拍卖1302房,2021年5月14日,竞买人贺白华以XXX元最高价竞得,并足额支付拍卖款。因司法处置1302房产生了司法拍卖辅助费10000元。

    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XX名下的XX市白云区黄石路天云街47号11号车位(以下简称11号车位),竞买人陈XX于2021年5月7日以282000元最高价竞得,并足额支付拍卖款。因司法处置11号车位产生评估费2400元。

    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陈XX占有XX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碧桂园花园明珠岛008号房1/2产权(以下简称1/2产权份额),竞买人陈XX于2021年5月11日以XXX元最高价竞得,并足额支付拍卖款。因司法处置1/2产权份额产生了司法拍卖辅助费10000元。

    本院以陈XX为被执行人及申请参与分配案件共3件,其中1件即本案为抵押债权(仅对1302房有优先受偿权),其中1件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案件,其中1件为普通债权。被执行人陈XX为个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拍卖款作如下处理:(一)关于1302房拍卖款XXX元作如下处理:扣除司法拍卖辅助费用10000元、预留唯一住房租金补偿185760元、按比例收取执行费54650元后余款XXX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二)关于车位拍卖款282000元和1/2产权份额拍卖款XXX元合计XXX元作如下处理:先支付车位评估费2400元、车位和1/2产权份额司法拍卖辅助费合计12820元,再清偿实现债权有关费用,最后将清偿普通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相应总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可得XXX.20元,本院在按比例收取执行费18174.87元后已将余款XXX.3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向XX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

    2020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陈XX向本院申报财产,并表示无能力履行,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其他被执行人的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被执行人陈XX表示无能力履行,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其他被执行人的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3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XX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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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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