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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欠设计费用,全力协助设计单位要回设计款及利息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新01民终3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房产公司与我方就某工程确认了应付的设计费用,后该房产公司以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为由拒绝向我方支付相关费用,故我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房产公司支付所欠设计费9,602,219.94元;2.判令某房产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714,615.88元;3.判令某房产公司支付设计变更增加费用1,216,800元。

    后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设计院支付所欠设计费9,602,219.94元;二、某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设计院支付所欠设计费的违约金714,615.88元;自2020年6月1日起,以欠款9,602,219.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利息)至某房产公司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驳回某设计院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增加部分的设计费1,216,800元的诉讼请求。

    后该房产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1)新01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实际设计费用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和合同单价进行最终确认,而涉案项目中单体建筑施工设计审查合格书中包含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故房产公司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向设计院支付单体建筑地下部分的设计费用……房产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约定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应向华东设计院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计算违约金数额正确,且房产公司未举证证实设计院存在未按期交付设计成果的情形……综上所述,某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庞艳

    审判员:高XX

    审判员:高茜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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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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