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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你该如何索要赔偿?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吴X诉和某某、杨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10时左右,和某某与其大儿子和某一、二儿子和某二三人到自家地里(废品中转站杨X户旁)烧荒。2020年3月22日12时左右,在烧了四小块后,和某某在烧东南角的一小块荒地时,突然刮起了大风,导致火势失控,并向废品中转站边蔓延,随后三人借用荒地边张某某户的水管灭火并报警,最终造成废品中转点被告杨X户的损失。起火部位位于和某某荒地,起火点位于和某某户荒地的东南角。此次火灾事故中,公安消防大队对吴X户受损的塑料大棚损失统计为29400元。2020年3月29日26分,同一地址再次发生火灾,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火灾认定为与2020年3月22日火灾系同一起火灾,对吴X户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受损的塑料大棚损失统计为7200元,对粉碎机、切菜机、塑料大桶、电线、水管损失统计为4116元。致使吴X损失共计为40716元。后吴X曾多次与和某某、杨X协商赔偿问题,但是二人均拒绝赔偿,故吴X将二人诉诸法院,要求和某某、杨X赔偿损失。为此,吴X委托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和某某、杨X赔偿损失。

    【案件经过】

    2021年1月6日,张璐律师接受吴X的委托处理其与和某某、杨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璐律师在接受吴X委托后,与委托人吴X某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及现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并提出建议。

    【案件结果】

    在开庭时我方准备充足,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于2021年3月11日经法院判决并制作了《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和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吴X财产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0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决了吴X与和某某、杨X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律师说法】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吴X的财产损害结果与和某某、杨X的行为是否有关;2、吴X的财产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X家塑料大棚等物品被烧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0716元是和某某烧荒不当引起火灾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存在必然联系。再加上,和某某系本案火灾事件的责任主体,存在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吴X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由和某某赔偿吴X的全部财产损失。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委托人吴X心情非常低落,希望快点结束这场纠纷。针对这类情况,律师应兼顾各方,不能一味只为委托人追求物质上的利益最大化,也应从委托人的情感需求角度出发,寻求最优解决方法。其次,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时间成本,让委托人更加清楚案件的结果走向,懂得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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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71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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