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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诉周某1、周某2、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503民初10114号

    原告邵红伟,男,汉族,1991年7月9日生,住罗山县尤店乡尤店村南刘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明道林,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莹莹,女,汉族,1994年9月1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吕老堂村1,

    被告周信爱,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余萍,女,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址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向颖,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红伟诉被告周莹莹、周信爱、余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明道林,被告周莹莹、周信爱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向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83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金额变更为36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初,原告经煤人介绍,与被告周莹莹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三被告多次通过媒人向原告索要彩礼,让原告为被告消费买单,共计原告各种花费48374元,其中通过煤人向被告周莹莹送订婚礼金27001元,给父母11000元。三被告收受礼金后,对原告的态度突然转变,多次对原告进行语言的蔑视和侮辱,使得双方无法交在下去。二被告想达到让原告自动解除恋爱关系非法取得礼金的目的。之后,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缓解双方的矛盾,但三被告始终无法谅解和沟通,使得恋爱关系无法进行下去。在方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主张终止恋爱关系,多次向三被告主张返还礼金,三被告拒不返还礼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周莹莹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从未有婚约,更没有婚约财产纠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从认识到被答辩人提出分手并找答辩人要钱不到九个月,两人相处的过程中仅仅是恋爱关系。婚约财产纠纷的基础是订立婚约,而本案双方争议的财产,不属于订立婚约的财物问题,依法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范畴之内。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有小额财物赠与行为亦符合人情常理,现被答辩人要求返还于法无据。2021年2月2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第一次见面吃饭,饭后被答辩人为表达很高兴认识,给周莹莹660元小红包,寓意发展顺顺利利。在媒人的沟通下,被答辩人为表示大方,当晚又微信转账2000元给答辩人,答辩人抱着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心态,接受了红包。这2660元应当属于赠与。2021年3月3日,在被答辩人及亲属的邀约下,答辩人一家人前往被答辩人家做客,被答辩人及其亲属给了答辩人一家人四个红包作为见面礼,共计3660元,答辩人的父母及弟弟收到红包后都交给了答辩人保管,此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认识不足半个月,没有订婚也没有结婚意思表示,这3660元是被答辩人及其亲属给的见面礼,并不是因婚约而产生的赠与,答辩人不应当返还。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往期间在逛街过程中,被答辩人送了一个不足小指甲盖大的金貔貅,购买时花了600元左右,现以婚约财产为由主张返还,答辩人认为礼物价值较小,并不能与民问常提及的“三金”相提并论,购买时也不是为结婚而做准备,仅是恋爱期间的小礼物,赠与行为亦符合人情常理,答辩人不应当返还。三、分手是由被答辩人提出,且多次去答辩人公司闹,导致答辩人丢失工作,被答辩人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婚约财产是一种类似于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此外交付的婚约财产一般金额较大,明显区别于一般赠与。一方对另一方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考虑到交往的目的不应当返还。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根据,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信爱、余萍辩称,一、答辩人的女儿与被答辩人双方原系恋爱关系,从未有婚约,更没有婚约财产纠纷。答辩人作为周莹莹的父母,从来没有收取被答辩人任何红包,在端午节被答辩人来我家时,因为是女儿的男朋友,我给了880元的红包。从来没想着要是不结婚,这880元红包要退给我,现在被答辩人把我给起诉了,法庭如果支持原告诉请,那我也要回我给的880元红包。二,答辩人的女儿与被答辩人双方在恋爱期问财物赠与行为答辩人不清楚。三、分手是由被答辩人提出,先和媒人说的,我们家的人,我的女儿是最后一个知道的,原告的行为给我们一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1日,原告红伟与被告周莹莹在双方家长、煤人的陪同下,在周莹莹老家洋河镇凤凰台吕家大院饭店第一次见面。原告主张,当日其向周莹莹交付了15000元的现金红包彩礼,并通过微信向周莹莹转账2000元。周莹莹辩称,只收到了金额为660元的红包和微信转账2000元,并未收到15000元的大额现金红包。

    2021年3月3日,邵红伟与被告周莹莹及双方家长在邵红伟老家罗山县君府酒店第二次见面。原告主张,该日其向周莹莹交付16000元现金红包、向周莹莹的父母各交付2000元现金红包、向周莹莹的弟弟交付1000元现金红包,共计2000元,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只收到了3660元红包。

    邵红伟和周莹莹相处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彩礼36000元。

    本院认为,恋爱期问,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接受方应予返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邵红伟主张其向被告交付现金36000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周莹莹认可2021年2月21日、3月3日两次见面共收到现金红包6320元,该部分应当予以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红伟6320元;

    二、驳回原告邵红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周莹莹负担65元,原告邵红伟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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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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