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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为澜沧县国税局 犯受贿、玩忽职守罪的蒋XX辩护 获免予刑事处罚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律师为澜沧县国税局犯受贿、玩忽职守罪的蒋XX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8日,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8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时任澜沧县国税局某分局长的被告人蒋XX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蒋XX不服,找到黄云龙律师为其上诉,请求改判。

    辩护意见:

    二审阶段:黄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积极主动地和上诉法院即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沟通,发表辩论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协调,多次会见蒋XX,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云08刑终88号刑事判定书,裁定撤销澜沧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澜沧县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阶段:本案发回重审后,黄律师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本律师决定依法为蒋XX作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

    一、对指控被告人蒋XX犯受贿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蒋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真心悔罪,故请求免予其刑事处罚。

    二、蒋XX的工作失误问题和蒋XX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定案依据尚未查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三、被告人蒋XX的行为并未造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蒋XX犯玩忽职守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四、造成本案虚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400799.5元是多因一果的行为,若将全部责任加于被告人蒋XX上,恐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被告人蒋XX存在多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蒋XX系自首,主动上交涉案财物,当庭认罪并真心悔过。2.被告人蒋XX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轻微,其行为导致的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全部税款已经全部追回,国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辩护效果: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于2018年1月25日将本案发回澜沧县法院重审[详见(2017)云08刑终88号刑事判定书]。

    重审阶段:重审法院即澜沧县法院支持了黄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并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云08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蒋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蒋XX未提起上诉。[详见(2018)云08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蒋XX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蒋XX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若被判处刑罚,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章等,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本案中,黄律师为蒋XX争取到监外执行中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对蒋XX而言,不用受刑事处罚,其公职保住了,工作也保住了。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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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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