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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02民初3287号
原告:朱XX,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庆,山东XX律师。
被告:季XX,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XX。
原告朱XX与被告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3200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8年初建立恋爱关系,但并未共同生活。被告自2018年8月初至今先后从原告处借款380000元,用于做生意。现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和相关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尚欠333200元未予归还,遂成诉。诉讼中,原告将利息主张由月息2%下调至1.5%。既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以3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2020年5月29日至履行义务毕,以3158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
季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始,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记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与被告,共计380000元。其中,2018年11月20日计320000元,2019年12月28日计55000元,拿现金5000元;月息1.5分,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借款发生后,被告于2020年2月还款1000元,4月份还款13000元。受被告委托,2020年5月原告出售了被告所有的一辆铲车,得款32800元。被告共还款46800元。
另查,原告于2020年4月2日与山东XX签订了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以上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协议、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及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已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借款协议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律师费,双方已在借款协议中作了明确约定,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其应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18000元,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33200元及利息(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以3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2020年5月29日起至履行义务毕,以3332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
案件受理费31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建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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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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