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全力为伤者获得满意赔偿
案号:(2021)川1922民初2600号南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
被告:何某某、孙某某、赵XX
案情经过:
一包工头承揽了农村建房工程。雇佣的工人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身体严重损伤。被告坚持认为原告作为经常从事该工作的人应该负有明显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应承担自身损害的主要责任。本人接受原告委托后,做了全面的、深入的准备:
1、全面梳理农村建房的特殊性及相关政策。从被告作为个体,缺乏承揽建筑施工的资质,论证违法。
2、从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论证其违法违规,包括安全设施设备、施工安全规定等多角度,结合现场摄录的资料,多方面取证。
3、从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缺陷强化失责。从有无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针对作业中将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等是否进行作业前交底,是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等多角度进行强化安全管理失责。
4、进行类案分析,梳理该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受害者自担责任的比例的倾向性意见。
案件结果:受害者获得满意的侵权赔偿。
其他人身侵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