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湖北XX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鄂****民初****号
原告: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郑桃林,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邹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邹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大学期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6年7月27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其诉请如前。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方*与被告邹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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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