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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企业声誉,全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王X从事家具生产经营工作,2020年7月23日,王X(甲方)与济南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王X从济南某公司处购买自动加工机一台,合同约定自甲方收到设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依据本合同所达成的所有合同条款验收设备,若有异议,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若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甲方验收设备合格。合同附件对设备配置进行了约定,其中对设备的误差没有约定。王X于2020年8月4日收到设备后将设备款全部付清。

    王X因所购买设备切割板材存在误差向济南某公司反映机器精度不够,济南某公司先后四次派工作人员到王X处进行调试和售后服务,济南某公司主张每次检测试验设备切割出的木料样品都是正常的,误差不超过30丝(0.3㎜),符合行业标准和出厂标准。王X称所买设备加工生产板材误差在50丝和80丝,设备重量不足1.8吨,与济南某公司宣传的误差5丝及设备2.8吨不符。

    王X多次通过朋友圈、抖音短视频平台@XX账号等社交平台账号发布济南某公司设备质量不合格精度误差大的短视频,抖音上的标题有“谁家客户被坑”“坑惨了我”“山东济南某厂家欺诈消费者坑农民血汗钱”“把全部的希望都压在济南某公司这台设备上了,没想到让人失望,绝望!走投无路了!”“欺骗消费者”“骗子工厂”“我被坑还要吃官司”等。截至2020年9月8日,“某公司骗子工厂”的抖音视频点赞数就达到1788个,相关视频经网友点赞、评论、转发并在数控行业微信群等进行转发。济南某公司称,其本是一家经营良好、信誉优质的企业,王X的上述侵权行为导致其大量意向客户及潜在的其他不特定客户对其公司的信誉评价度大大降低,对其设备质量产生极度不信任,设备认可度降低、信誉锐减、销售量锐减,客户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并一度处于无法正常经营的境地,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影响,故将王X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X向济南某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因商誉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王X系与济南某公司通过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购买了涉案的机器设备,王X在反映产品设备重量和精度问题后,济南某公司均给与了回应并安排调试和售后人员上门提供服务,在双方就设备精度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王X应当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解决,王X通过抖音账号发布的“山东济南某厂家欺诈消费者坑农民血汗钱”“骗子工厂”等视频超出了正常的产品质量评价范围,且王X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案涉机器设备应符合其主张的精度范围,相关视频经网络大量点赞、评论和转发并在行业微信群内转发,造成了济南某公司相应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济南某公司的名誉权,对济南某公司要求王X停止发布相关侵权视频、删除已发布视频并在抖音平台上公开道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抖音APP删除其发布的济南某公司的相关视频,并停止发布相关视频;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抖音APP发表致歉声明,向济南某公司赔礼道歉且在三日内不得删除(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若王X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王X负担)。驳回济南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意见: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商誉,商誉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在商事活动中,要尊重其他单位的人格权,不能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发布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誉权的言论,否则,要承担损害其他单位人格利益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发生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在抖音等社交平台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了经营者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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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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